以案说法,如何理解“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案情简介
2008年春节前,梁某某为让某法院院长何某对其代理的某诉讼业务予以关照,并希望何某能对其以后在该法院所代理的诉讼业务予以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贿送给何某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构成行贿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为给自己代理的诉讼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贿送给法院院长何某5万元。即梁某某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情形。其行为与行贿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诚恳,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梁某某犯行贿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贪污贿赂类犯罪中的“行贿罪”。但是,并非任何行贿行为,都构成行贿罪。具体而言,符合以下情形的,才以行贿罪论处:
其一、行为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其二、行为人行贿数额虽然未满1万元,但符合以下情形:
(1) 行为人是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行贿。
(2) 行为人向3人以上行贿。
(3) 行为人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党政机关领导行贿。
(4) 行为人行贿致使国家、公共利益严重受损。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行贿数额为5万,且是向司法机关人员行贿,应当以行贿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