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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挪用公款给家属使用,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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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6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4日15:19:5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挪用公款给家属使用,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案情简介

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A乡财政所所长兼出纳的职务之便,违反乡人民政府关于财物管理制度的规定,超出职权范围挪用公款790万元给丈夫谭某使用,情节严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向某某作为财政所所长兼出纳,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挪用公款给自己的丈夫使用,且挪用数额巨大。即向某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其行为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向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贪污贿赂类犯罪中的“挪用公款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罪属于一个“短缩的二行为犯”。行为一是挪出公款的行为,目的一是挪出公款的目的,行为二是归个人使用的行为,目的二是归个人使用的目的。具体而言,行为人必须具有目的二,但不一定要实施行为二。因此,要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目的。实践中,挪用公款使得自己实质性的获得财产利益或者使得自己获得了机会、人情等,均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本案中,被告人向某某挪用公款给丈夫使用,实质上也让自己获得了利益。因此,其行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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