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伪造货币销往外地,是构成伪造货币罪还是诈骗罪?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至9月,王某某在其出租屋内伪造面额5元、10元、20元的假币,后通过快递发货将假币销往全国各地。2016年9月13日,民警对王某某租住处进行搜查,现场扣押456张纸币,总面额7800元,经鉴定,上述扣押的纸币均为机打假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构成伪造货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牟利,在其租住房屋内伪造面额不等的假币若干。即王某某属于违反我国货币管理的法律法规,伪造假币,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货币类犯罪中的“伪造货币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所谓伪造货币是指,行为人伪造正在流通使用的货币,包括人民币或者外币。若是行为人伪造已经停用的货币,直接以诈骗罪的犯罪预备论处即可。此外,行为人伪造的货币不要求一定有真实的货币与之对应,只要行为人伪造的货币能够让社会群众相信是真币,即可以构成本罪。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人民币的行为,与上述情形相符,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