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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直接负责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被骗,造成国家利益受损,法律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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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51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4日11:17:0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国有企业直接负责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被骗,造成国家利益受损,法律如何评价?

 

案情简介

张某是A公司首席代表。2010年4月26日至6月28日,张某违反A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在未做资信调查的前提下,与B公司签订购销贸易合同,合计金额937万美元。2010年7月,到达的货物经开箱检验时发现全是废石。经鉴定,造成实际损失53871005.5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涉嫌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作为A公司的首席代表,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致使A公司遭遇重大财产损失。即张某属于国有公司、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行为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张某犯签字、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经济类犯罪中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适用本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行为人必须是因为诈骗导致了损失,即并不是所有签订、履行合同不负责任的行为都构成本罪。

其二、行为人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员不构成本罪。

其三、行为人的主观上必须属于重大过失。如果是因为故意、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所导致的合同损失,不构成本罪。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作为A公司首席代表,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依照规章制度进行资产评估,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其行为与上述条件相符,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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