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从境外伪装货物走私枪支入境,构成走私武器罪的刑事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为转卖牟利,王某某在明知枪支为国家禁止进境物品的情况下,先后通过微信等渠道向他人购买了3支枪支,上述枪支均采用伪报品名、伪装货物的方式从香港邮寄入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构成走私武器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为转卖牟利,通过网络渠道非法购入了3支枪支,并邮寄入境。即王某某属于违反我国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走私枪支入境的情形。其行为与走私武器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枪支类犯罪中的“走私武器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情形: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枪支管理制度及海关监管制度;其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我国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走私枪支出入境的情形;其三、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凡是具有对应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其四、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严禁走私的枪支仍然予以走私,且行为人往往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为转卖牟利故意走私枪支入境的情形,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走私武器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