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通过网络非法买卖3支枪支,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至12月,朱某某网购了3支气手枪,共计7830元。2017年初,朱某某通过网络联系购买了木托长枪1支。2018年3月底,朱某某又通过网络购买可折叠长枪1支。经鉴定,上述5支疑似枪支中的3支认定为枪支。2018年5月9日,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通过网络,非法买卖了3支枪支。即朱某某属于违反我国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买卖枪支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枪支类犯罪中的“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非所有涉及枪支的行为,都构成本罪。具体而言,关于枪支类犯罪的定性如下:
其一、涉案枪支经鉴定有杀伤力,达到了真枪的程度,应当以走私武器罪论处。
其二、涉案枪支鉴定有杀伤力,未达到真枪的程度,但属于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论处。
其三、涉案枪支鉴定没有杀伤力,且国家允许进出口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