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致人死亡,刑法如何评价?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为勒索钱财,绑架两名儿童。期间,一名儿童欲逃跑,被李某某抓回后,头部猛烈撞击到水泥地面,当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构成绑架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为勒索钱财绑架二名幼童,且致一人死亡。即李某某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且故意伤害被害人致其死亡的情形。其行为与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李某某绑架的是2名幼童,且因绑架致1人死亡,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综上,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李某某绑架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行为人从绑架着手后到释放人质前,故意杀害了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加重处罚。若行为人从绑架着手后到释放人质前,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或死亡的,以绑架罪加重处罚。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绑架期间,因被绑架人脱离了自己的控制,故意伤害了被绑架人,且致其死亡,应当以绑架罪加重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