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如何理解“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杨某冒充女性与一名叫申某的男子网聊,意图将其骗至沧州勒索钱财。7月23日凌晨1时许,申某被骗至沧州市,杨某立刻对申某进行殴打,并用胶带捆住其双手,将其关押。期间,杨某编造申某盗窃的理由向其家人索要现金。后申某家人报警,杨某因害怕,遂释放申某,驾车逃匿。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某涉嫌构成绑架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为勒索钱财绑架他人,且在此期间殴打被害人。即杨某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情形。其行为与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杨某犯绑架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人身权益的绑架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几点: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其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情形;其三、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凡是具有相应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其四、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具有敲诈勒索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为勒索钱财绑架他人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绑架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