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如何理解绑架者和抢劫罪的共同点与区别?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23日7时许,马某在地下车库内,持刀挟持5岁的魏某某为人质,当场向魏某某的母亲尹某勒索财物。在尹某交出3万元后,马某放下魏某某逃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涉嫌构成绑架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为勒索钱财绑架他人做人质。即马某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情形。其行为与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马某犯绑架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即对该行为是以绑架罪论处,还是以抢劫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两罪的相同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均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且客观上实施了夺取财物的行为。两罪的不同点在于,行为人勒索的对象不同。抢劫罪的行为人是非法控制A,并且索取A的财物。而绑架罪的行为人是非法控制A,去索取B的财物。此外的B往往是与A有密切关系的人,如亲友。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绑架被害人后,向被害人的母亲索要财物,其行为应当以绑架罪论处,而非抢劫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