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销售盗版书籍,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李某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处购得80123册图书并准备销售。经鉴定,其中37126册图书为侵权复制品,码洋1631554.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涉嫌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无售卖图书的许可,仍然购入大量图书欲对外售卖,且其中大部分为侵权复制品。即李某属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李某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二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有以下条件: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与个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其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侵权复制品,仍然对外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其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具有对应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其四、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故犯,且往往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