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行为人侵犯的是商业秘密?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张某向李某介绍说有公司新一代产品的设计图纸出售,李某欲购买。7月16日,李某从张某邮箱下载了图纸文档。7月21日,李某约张某见面,张某在其电脑上展示了设计图纸的2D和3D文档。8月9日,张某依约准备出售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文件资料与公司的设计图纸资料内容一致,属于商业秘密。经评估,张某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24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为非法获利,明知涉案图纸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仍然对外销售,造成公司重大财产损失。即张某属于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情节。其行为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涉案图纸属于商业秘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秘密性。即该事项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
其二、价值性。即该事项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帮助公司获取更多经济利益。
其三、实用性。即该事项可以用于生产实践。
其四、保密性。即该事项已经被权利人设置了保密措施予以保护,防止被人侵犯。
因此,本案中,涉案图纸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一定经济、实用价值,被公司设置了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