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盗版图书的行为,是否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至5月,为非法牟利,张某某从他处购进盗版图书,租车运至仓库储存,以便销售营利。2016年5月15日,A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上述仓库查扣医药类及建筑类图书163535册。经鉴定,上述图书均为侵权盗版的非法出版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获利,明知购入的是盗版图书,仍然对外销售。即张某某属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侵犯著作权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几点: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合法著作权即周边权益;其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许可,以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著作权人作品的情形;其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其四、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故犯,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一致,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