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拐卖儿童仍然帮忙居间介绍,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30日,杨某某居间介绍并带领他人以50000元购买罗某(已判决)亲生的一名男婴,并将男婴和买家送至目的地后回家,从中获利4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拐卖儿童仍然帮忙居间介绍,并获取非法利益。即杨某某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拐卖儿童的情形。其行为与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的“拐卖儿童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即行为人不直接实施拐卖行为,帮忙居间介绍或中转被拐卖儿童的,仍然以本罪论处。此外,要构成本罪,必须要具有出卖被拐卖儿童的目的,但不一定要求必须要实施出卖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拐卖儿童仍然帮忙居间介绍的行为,与本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