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如何理解“拐卖妇女罪”法定刑升格量刑条件?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唐某某欲将妇女许某出卖给尚未娶妻的程某。经与程某联系,唐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将许某出卖。数日后,许某家人得知其下落,将其带回。程某欲将许某索回。2015年8月26日,经唐某某联系,程某将许某带至A市藏匿,并设法躲避许某家人。2016年9月13日,许某被亲属从程某家带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构成拐卖妇女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妇女许某出卖给程某。即唐某某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拐卖妇女的情形。其行为与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唐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的“拐卖妇女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行为人符合以下情形的,则应当以拐卖妇女罪法定刑升格条件来予以量刑,加重刑罚:
其一、行为人在拐卖妇女的途中强奸了被拐卖的妇女。
其二、行为人在拐卖妇女的途中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去卖淫。
其三、行为人将妇女拐卖到国外,且属于偷渡行为。
其四、行为人因实施了拐卖行为,致使被拐卖的妇女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