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从幼儿园接走他人孩子,并要求家属拿钱赎人,构成绑架罪还是拐骗儿童罪?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6日12时,于某未经代某(4岁)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到幼儿园将代某接走。后于某给代某的父亲发微信要求拿钱赎人,并发了同行的代某的照片。21时左右,代某被民警解救,于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绑架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于某未经被害人法定监护人的允许,擅自将其带走,使得被害人脱离监护人的管控。即于某属于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情形。其行为与拐骗儿童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应当予以纠正。此外,鉴于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于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即对该行为是以绑架罪论处,还是以拐骗儿童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构成绑架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压制其反抗。而拐骗儿童罪并不影响行为人对被拐骗的儿童必须实施了暴力威胁的方式。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于某并未对代某自身实施暴力威胁行为,只是敲诈勒索了代某的父亲。因此,于某的行为缺乏绑架罪成立的实质条件。对其行为不应当以绑架罪论处,而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