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抱走婴儿给自身家属收养,是否构成拐骗儿童罪?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5日晚,何某某在茶馆观看他人打麻将。当晚23时许,何某某看见茶馆门口停放了一辆婴儿车,内有一婴儿,便产生了为其未生育的女儿抱养孩子的意图。后何某某趁人不备将该婴儿推回自己家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拐骗儿童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未经婴儿法定监护人的允许,擅自将其带走,使得婴儿脱离了监护人的管控。即何某某属于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情形。其行为与拐骗儿童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何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人身自由类犯罪中的“拐卖妇女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拐骗儿童的人身自由及其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其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获允许,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情形;其三、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任,凡是具有相应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其四、本罪属于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拐骗儿童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