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如何理解“购买假币罪”的构成要件?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日,陈某以5元一张的价格从刘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2000张面额为20元的假人民币,购买的假人民币被陈某带回家中。2020年9月21日,陈某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涉嫌构成购买假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仍然予以购买。即陈某属于违反我国货币管理的法律法规,购买假币,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购买假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陈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涉及的是货币类犯罪中的“购买假币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货币的管理制度;其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货币管理的法律法规,购买假币的情形;其三、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凡是具有相应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其四、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且往往具有购买后出售牟利或供自己使用的目的。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形下购买假币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