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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发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滥伐林木案
1.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中旬,被告人熊某某电话联系徐某某,欲购买徐某某位于沙湾镇二峨村9组(小地名“白夹沟”)的林木,双方口头约定林木以每吨160元的价格出售给熊某某,熊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21年3月20日,熊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带领民工对“白夹沟”处的柳杉进行采伐并销售, 获得木材款29345元, 另有留在砍伐现场的208件木材被依法扣押。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被采伐林木面积13.6亩, 林木蓄积为75.5立方米。
2.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 非法砍伐林木,被伐林木蓄积为75.5立方米,数量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属数量巨大。被告人熊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29345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柳杉原木208件予以没收; 责令被告人熊某某于2021年12月31日前按照植被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如不能自行修复,则缴纳修复费用18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