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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发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1.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初,喻某某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欲砍伐位于沙湾区踏水镇魏槽村小地名为“坟山包”的桉树,蓄积为 715.9 立方米。喻某某将采伐林木和修林区便道承包给被告人赵某某,双方口头约定,按照林木吨位每吨130元付给赵某某。
2020年11月初,赵某某雇请工人一起对林地内的林木进行采伐,在修便道和砍伐林木的过程中,将桫椤树叶子砍掉或直接砍伐,对林地内的桫椤树造成了不同程度损伤。期间,喻某某多次到现场查看,在看到桫椤树被损伤的情况下,却未告知和阻止。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的桫椤树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轻度损伤38株,重度损伤9株,死亡3株,桫椤树的正常生长受到了较大影响。
2.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毁坏国家 重点保护植物,致死亡三株,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喻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赵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砍刀、油锯各 1把,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