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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发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1.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5日,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规定全市天然水域为禁渔区,2020年10月1日零时起,禁捕期10年。
2021年9月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天然水域乐山市沙湾区踏水镇踏水村陈沟(小地名)采用电鱼方法非法捕鱼,当日14时30分许,公安民警将张某某挡获,查获渔获物1.475千克、捕鱼工具1套。
2.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作案工具捕鱼器一套、违法所得渔获物1.475千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