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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刑事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导语: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惩治力度的要求,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2018年以来,浙江各级法院在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下,已连续五年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省高院从全省法院范围内挑选了10件刑事打击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多角度体现了当前刑事审判实践中涉虚假诉讼犯罪的特点,对虚假诉讼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和把握标准有一定参考价值。
目录
1. 虚构借款事实骗取购车指标构成虚假诉讼罪——淳安县王某某等六人虚假诉讼案
2. 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构成虚假诉讼罪——宁海县徐某某、尤某某、袁某某虚假诉讼案
3. 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增货款,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余姚市孙某等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
4. “套路贷”中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竞合——宁波市鄞州区庞某某、徐某某诈骗案
5. 将普通债权捏造为优先于抵押的租赁权并提出执行异议构成虚假诉讼罪——温州市龙湾区张某某虚假诉讼案
6. 被执行人捏造事实骗取调解协议书,后申请司法确认,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构成虚假诉讼罪——永嘉县季某、周某虚假诉讼案
7. 虚构代偿事实提起代偿权纠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海宁市李某某虚假诉讼案
8. 虚构借条骗取民事调解书构成虚假诉讼罪——金华市金东区傅某某、吴某芝等人虚假诉讼案
9. 将普通债权捏造为能够优先受偿的民工工资参与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庆元县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虚假诉讼案
10. 隐瞒清偿事实、以“显名”债务多次向法院起诉构成虚假诉讼罪——玉环市袁某青虚假诉讼案
02 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构成虚假诉讼罪——宁海县徐某某、尤某某、袁某某虚假诉讼案
案情与裁判
2019年2月,徐某某、尤某某夫妻二人得知自己名下的房产将要被法院拍卖,便与亲戚袁某某串通,合谋以2013年徐某某与袁某某因贷款流转产生的320万元银行流水为凭据,编造徐某某、尤某某曾向袁某某借款320万元的事实,并伪造相应的借条,再由袁某某持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某、尤某某归还虚假的借款,后骗得法院立案、作出民事调解书支持袁某某320万元虚假债权的诉求。此外,在法院处置徐某某、尤某某的房产过程中,徐某某、尤某某、袁某某又合谋,声称袁某某系该房产的租户,虚构袁某某享有180万元的装修价值,并以此向法院提出在执行分配中保留相应价值的诉求。后三人虚假诉讼行为被发现,并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宁海法院经审理,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徐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十万元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恶意串通型”的虚假诉讼案件,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债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虚假借款,并骗取人民法院立案及作出民事调解书,构成虚假诉讼罪。该犯罪行为危害极大,不仅挤占合法债权人的债权受偿份额,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更降低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损害法律的威严和正义,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本案系在执行过程中甄别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后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查清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存在特殊关系的民事案件,需详细询问债权债务形成经过,要求双方提供详尽证据,精心分析、发现问题,对案件存在的疑问,更应审慎处理,确保司法公器不被恶意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