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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刑事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导语: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惩治力度的要求,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2018年以来,浙江各级法院在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下,已连续五年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省高院从全省法院范围内挑选了10件刑事打击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多角度体现了当前刑事审判实践中涉虚假诉讼犯罪的特点,对虚假诉讼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和把握标准有一定参考价值。
目录
1. 虚构借款事实骗取购车指标构成虚假诉讼罪——淳安县王某某等六人虚假诉讼案
2. 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构成虚假诉讼罪——宁海县徐某某、尤某某、袁某某虚假诉讼案
3. 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增货款,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余姚市孙某等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
4. “套路贷”中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竞合——宁波市鄞州区庞某某、徐某某诈骗案
5. 将普通债权捏造为优先于抵押的租赁权并提出执行异议构成虚假诉讼罪——温州市龙湾区张某某虚假诉讼案
6. 被执行人捏造事实骗取调解协议书,后申请司法确认,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构成虚假诉讼罪——永嘉县季某、周某虚假诉讼案
7. 虚构代偿事实提起代偿权纠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海宁市李某某虚假诉讼案
8. 虚构借条骗取民事调解书构成虚假诉讼罪——金华市金东区傅某某、吴某芝等人虚假诉讼案
9. 将普通债权捏造为能够优先受偿的民工工资参与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庆元县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虚假诉讼案
10. 隐瞒清偿事实、以“显名”债务多次向法院起诉构成虚假诉讼罪——玉环市袁某青虚假诉讼案
03 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增货款,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余姚市孙某等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
案情与裁判
被告人孙某1与被告人孙某2系姐弟关系,两人经营的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存在尚未结清的货款及借款。后被告人孙某1经营不善,其经营的公司欠下了大量债务,2014年初被裘某诉至武汉某地法院,被告人孙某1控制的公司名下土地被诉前保全。孙某1为优先归还被告人孙某2的欠款,经事先预谋,多次伪造对账单、欠条、借据、承兑汇票复印件等证据。2014年6月至7月,被告人孙某2以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孙某1及其经营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三起民事诉讼,并提供了上述伪造的证据,涉诉标的合计1540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2指使被告人孙某1口头承认上述伪造的证据的真实性,致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在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将被告人孙某1控制的公司名下的土地,折价人民币1400万元过户至被告人孙某2控制的公司等名下,引起利害关系人信访、举报,导致三案再审。
余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2指使被告人孙某1伪造证据,提起诉讼;被告人孙某1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分别构成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巨大,且具体情况比较复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必须精准把握虚假诉讼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系“无中生有”的行为。本案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目的是虚增债权债务数额而非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不符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二人串通伪造证据,做出虚假陈述骗取民事调解书的行为,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扰乱了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及妨害作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