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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刑事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导语: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惩治力度的要求,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2018年以来,浙江各级法院在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下,已连续五年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省高院从全省法院范围内挑选了10件刑事打击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多角度体现了当前刑事审判实践中涉虚假诉讼犯罪的特点,对虚假诉讼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和把握标准有一定参考价值。
目录
1. 虚构借款事实骗取购车指标构成虚假诉讼罪——淳安县王某某等六人虚假诉讼案
2. 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构成虚假诉讼罪——宁海县徐某某、尤某某、袁某某虚假诉讼案
3. 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增货款,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余姚市孙某等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
4. “套路贷”中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竞合——宁波市鄞州区庞某某、徐某某诈骗案
5. 将普通债权捏造为优先于抵押的租赁权并提出执行异议构成虚假诉讼罪——温州市龙湾区张某某虚假诉讼案
6. 被执行人捏造事实骗取调解协议书,后申请司法确认,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构成虚假诉讼罪——永嘉县季某、周某虚假诉讼案
7. 虚构代偿事实提起代偿权纠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海宁市李某某虚假诉讼案
8. 虚构借条骗取民事调解书构成虚假诉讼罪——金华市金东区傅某某、吴某芝等人虚假诉讼案
9. 将普通债权捏造为能够优先受偿的民工工资参与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庆元县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虚假诉讼案
10. 隐瞒清偿事实、以“显名”债务多次向法院起诉构成虚假诉讼罪——玉环市袁某青虚假诉讼案
05 将普通债权捏造为优先于抵押的租赁权并提出执行异议构成虚假诉讼罪——温州市龙湾区张某某虚假诉讼案
案情与裁判
张某某于2011年4月15日借款300万元给王某某,后王某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2012年5月,张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经营的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书,将公司名下厂房租赁给张某某,租赁时间13年,租金289万元,另有设备押金11万元,合计300万元。该过程中,王某某告知张某某已将该公司厂房抵押给建设银行,抵押登记日期为2011年12月2日。张某某遂要求将租赁协议书落款日期倒签为2011年4月15日,起租时间为2011年5月1日。2014年间,王某某仍无力支付300万元借款本息,后根据租赁协议将公司厂房交由张某某转租给他人使用。
2019年5月28日,龙湾法院发布拍卖预告,拟对涉案厂房拍卖,并要求张某某腾空。同年5月31日,张某某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租赁协议,主张享有的租赁权成立时间早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间及法院查封时间,法院应保障其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进行“带租拍卖”。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经向多人调查取证后,于2019年10月15日裁定驳回张某某的执行异议申请。调查期间张某某仍声称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租赁权。2019年12月20日,法院以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张某某主动投案。
龙湾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张某某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单方或者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虚假租赁合同等手段要求带租拍卖,对抗执行的情况时常发生,对执行工作造成严重干扰。人民法院应当正确认定此类行为的性质,正确把握定罪处罚的条件,对妨碍执行工作、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依法严惩。本案中,张某某要求倒签租赁起始时间,捏造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并要求法院“带租拍卖”,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该行为系执行程序中的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同样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其执行异议成立,势必将造成法院错误执行,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