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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刑事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导语: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惩治力度的要求,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2018年以来,浙江各级法院在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下,已连续五年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省高院从全省法院范围内挑选了10件刑事打击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多角度体现了当前刑事审判实践中涉虚假诉讼犯罪的特点,对虚假诉讼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和把握标准有一定参考价值。
目录
1. 虚构借款事实骗取购车指标构成虚假诉讼罪——淳安县王某某等六人虚假诉讼案
2. 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构成虚假诉讼罪——宁海县徐某某、尤某某、袁某某虚假诉讼案
3. 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增货款,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余姚市孙某等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
4. “套路贷”中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竞合——宁波市鄞州区庞某某、徐某某诈骗案
5. 将普通债权捏造为优先于抵押的租赁权并提出执行异议构成虚假诉讼罪——温州市龙湾区张某某虚假诉讼案
6. 被执行人捏造事实骗取调解协议书,后申请司法确认,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构成虚假诉讼罪——永嘉县季某、周某虚假诉讼案
7. 虚构代偿事实提起代偿权纠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海宁市李某某虚假诉讼案
8. 虚构借条骗取民事调解书构成虚假诉讼罪——金华市金东区傅某某、吴某芝等人虚假诉讼案
9. 将普通债权捏造为能够优先受偿的民工工资参与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庆元县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虚假诉讼案
10. 隐瞒清偿事实、以“显名”债务多次向法院起诉构成虚假诉讼罪——玉环市袁某青虚假诉讼案
08 虚构借条骗取民事调解书构成虚假诉讼罪——金华市金东区傅某某、吴某芝等人虚假诉讼案
案情与裁判
中国银行某支行诉冠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婺城法院判决生效,于2016年进入执行阶段。被告人傅某某作为华冠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将其夫妻个人债务减少或转嫁给公司,于2016年6月联系债权人吴某芝、吴某良、傅某萍、楼某某等人,策划以公司名义捏造虚高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诉讼从公司的房地产拍卖执行款中分得款项。期间向吴某芝等人出具虚假借条或借款结算单,共计人民币703万元。吴某芝等人分别于2016年6、7月份以签订的虚假债权债务凭证向金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与公司法人代表傅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债权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854.8万元进行确认。后吴某芝等人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因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尚不能满足优先受偿权,故吴某芝、楼某某等人作为普通债权人未获得实际利益。
金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与吴某芝等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四万元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出具虚假债权债务凭证,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的虚假诉讼案。债务人以公司名义与多人签订虚高债权债务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骗取承办法官出具民事调解书,后以该调解书参与公司执行分配,企图稀释其他合法债权人利益,多分款项冲抵个人借款,最终因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满足优先受偿权,故普通债权人未能获得实际利益。该虚假诉讼行为虽然最终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不但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而且误导法官做出错误的裁判文书,严重妨碍司法公信力和判决权威性,应当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