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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刑事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导语: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惩治力度的要求,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2018年以来,浙江各级法院在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下,已连续五年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省高院从全省法院范围内挑选了10件刑事打击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多角度体现了当前刑事审判实践中涉虚假诉讼犯罪的特点,对虚假诉讼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和把握标准有一定参考价值。
目录
1. 虚构借款事实骗取购车指标构成虚假诉讼罪——淳安县王某某等六人虚假诉讼案
2. 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构成虚假诉讼罪——宁海县徐某某、尤某某、袁某某虚假诉讼案
3. 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增货款,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余姚市孙某等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
4. “套路贷”中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竞合——宁波市鄞州区庞某某、徐某某诈骗案
5. 将普通债权捏造为优先于抵押的租赁权并提出执行异议构成虚假诉讼罪——温州市龙湾区张某某虚假诉讼案
6. 被执行人捏造事实骗取调解协议书,后申请司法确认,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构成虚假诉讼罪——永嘉县季某、周某虚假诉讼案
7. 虚构代偿事实提起代偿权纠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海宁市李某某虚假诉讼案
8. 虚构借条骗取民事调解书构成虚假诉讼罪——金华市金东区傅某某、吴某芝等人虚假诉讼案
9. 将普通债权捏造为能够优先受偿的民工工资参与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庆元县丽水海某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虚假诉讼案
10. 隐瞒清偿事实、以“显名”债务多次向法院起诉构成虚假诉讼罪——玉环市袁某青虚假诉讼案
09 将普通债权捏造为能够优先受偿的民工工资参与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庆元县丽水海某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虚假诉讼案
案情与裁判
2017年11月24日,丽水中院拍卖了浙江卓某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其中,丽水海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在建工程价值为人民币12844989元。拍卖后,海某公司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上述款项,莲都法院、景宁法院、南湖法院等先后对上述款项进行了冻结。
2018年,为了优先受偿上述款项,时任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指使或授意他人冒充或找人冒充海某公司建筑工地的工人,虚报工资,并指示海某公司员工刘某某、胡某某等人制作虚假的工资表等证据材料,帮助冒充的务工人员于2018年5月前后以向海某公司主张欠付工资为由向庆元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人吴某某对虚假的农民工工资表予以确认,代表海某公司与冒充的务工人员达成调解,导致庆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并将虚假工资执行到位。经统计,被告单位海某公司为了优先受偿被法院冻结的执行款,伙同他人进行虚假的民事诉讼共53起,导致法院作出53份民事裁定,并执行到位人民币1566890元。
庆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海某公司以捏造的事实进行民事诉讼,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损害司法公信力,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活动中起决定、指挥作用,并参与具体犯罪行为实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虚假诉讼罪。遂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单位海某公司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丽水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假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进行虚假诉讼是常见的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利用农民工工资能够优先受偿且诉讼成本低等便利条件,将借款、货款、投资款等多种普通债权捏造为能够优先受偿的民工工资,参与民事诉讼,导致法院作出裁定并执行到位。该行为从根本上改变了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属于凭空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典型的“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面对该类案件,办案法官应保持高度敏锐性,对“讨薪”“借贷”等批量司法确认案件,加强甄别、认真核查,让打“假官司”的人付出“真代价”,增加虚假诉讼人员的违法成本,引导教育面临经营困难的企业合法有序主张权利,严守诚信诉讼底线,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虚假诉讼的法治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平稳有序高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