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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刑事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导语: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惩治力度的要求,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2018年以来,浙江各级法院在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下,已连续五年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省高院从全省法院范围内挑选了10件刑事打击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多角度体现了当前刑事审判实践中涉虚假诉讼犯罪的特点,对虚假诉讼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和把握标准有一定参考价值。
目录
1. 虚构借款事实骗取购车指标构成虚假诉讼罪——淳安县王某某等六人虚假诉讼案
2. 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构成虚假诉讼罪——宁海县徐某某、尤某某、袁某某虚假诉讼案
3. 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增货款,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余姚市孙某等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
4. “套路贷”中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竞合——宁波市鄞州区庞某某、徐某某诈骗案
5. 将普通债权捏造为优先于抵押的租赁权并提出执行异议构成虚假诉讼罪——温州市龙湾区张某某虚假诉讼案
6. 被执行人捏造事实骗取调解协议书,后申请司法确认,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构成虚假诉讼罪——永嘉县季某、周某虚假诉讼案
7. 虚构代偿事实提起代偿权纠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海宁市李某某虚假诉讼案
8. 虚构借条骗取民事调解书构成虚假诉讼罪——金华市金东区傅某某、吴某芝等人虚假诉讼案
9. 将普通债权捏造为能够优先受偿的民工工资参与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庆元县丽水海某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虚假诉讼案
10. 隐瞒清偿事实、以“显名”债务多次向法院起诉构成虚假诉讼罪——玉环市袁某青虚假诉讼案
10 隐瞒清偿事实、以“显名”债务多次向法院起诉构成虚假诉讼罪——玉环市袁某青虚假诉讼案
案情与裁判
2017年12月7日,彭某某以张某夫的名义向被告人袁某青借款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袁某青以其姐姐袁某娟的名义出借。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2月4日期间,彭某某通过本人微信账户及其朋友王某某的银行账户陆续向袁某娟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实际使用人系被告人袁某青)及袁某青微信账户转账还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2018年11月15日,陆某某、张某法向被告人袁某青借款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袁某青以袁某娟名义出借。当日袁某娟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陆某某账户转账人民币7万元,2018年11月21日,陆某某向袁某娟上述账户转账还款人民币7万元。后被告人袁某青先后于2019年8月22日、2020年5月6日两次指使袁某娟以上述款项尚未归还为由,向法院起诉张某夫、陆某某、张某法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认定上述债务已清偿完毕,均判决驳回袁某娟的诉讼请求。
玉环法院经审理,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袁某青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民间隐名借贷中虚假诉讼行为常有发生。本案中,因被告人袁某青与实际借款人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此假借亲属名义及银行账户,多次“隐名”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并赚取利息,后又隐瞒实际债务人已经全部清偿债务的事实,指使“显名”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意图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判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透过“显名”外壳,以双方之间的不正当转账等证据发掘案件本质,梳理民事法律关系、厘清虚假诉讼事实,依法追究被告人袁某青的刑事责任,不仅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的决心,还对此类虚假诉讼犯罪起到震慑作用,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