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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王某1、王某2夫妇二人以家电门市资金周转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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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6 更新时间:2022年12月29日19:59:4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邢台市威县人民法院发布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邢台市威县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16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16日

 

案例一:王某1、王某2夫妇二人以家电门市资金周转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1、王某2夫妇在威县县城内经营两家电器门市。2013年起,二人以经营门店需要周转资金为由,未经银保监部门批准,向亲戚朋友、乡亲街坊、生意伙伴、顾客等群众借钱,月息1分至2分不等,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其他群众听说在王某1、王某2夫妇处存钱利息高,基于对王某1、王某2夫妇偿还能力的信任,也纷纷将钱存到此处。二人给存户出具手写借据。2018年12月,王某1、王某2夫妇经营门店资金链断裂二人外出躲债。2013年至2018年12月,王某1、王某2夫妇向395名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约4700余万元;至案发,已支付本息220余万元,尚未偿还4500万元左右。

【裁判结果】

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愿意将查封、扣押财物赔偿给全部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各被告人的作用大小、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形,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395名存款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县屡屡出现犯罪分子因出现资金链紧张,违法以高息诱惑不特定公众存款,通过群众之间的口口相传达到获取高额资金非法目的的案件,给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上述两个案件的被告人看似经营规模壮大,实则内部流转资金已然很紧张,不然犯罪分子也不会吸收存款,他们通过这种方式吸收存款并持续支付高额利息,资金链断裂是迟早的事,造成了重大后果。在此要提示广大群众,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在投资理财市切莫贪图高额回报而盲目投资,不能。让高利息蒙蔽了双眼,理性选择理财方式。

【法官提示】

1、面对投资时,广大群众一定要做到四看:一是看融资的合法性,是否取得相关批准;二是看宣传内容,有无虚构夸大;三是看经营模式是否有实体经营;四是看参与群体。

2、面对高额回报的理财,还要做到三思:一是否真正了解实情;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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