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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宗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2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02日
案例二 帮助他人非法倾倒废酸水,获刑9个月
2020年8月11日凌晨,一辆装载废酸水的汽车在途经揭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路段时被查获。经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认定,被查获的废酸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
执法者从这辆装载30多吨污染废水的汽车牵出背后的操纵者、受雇佣者等多人,其中被告人曾某便是受同案人吴某(已判决)雇佣参与运输。
原来,自2020年4月起,吴某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与他人合谋,处置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酸水,将废酸水运至同案人周某(已判决)的废弃厂,通过厂内暗管排放至仙桥河。每次吴某雇人驾车运载废酸水,由吴某或雇佣曾某驾车在附近把风。至被查获,吴某等人非法处置的废酸水共1060.3吨。
揭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污染环境,仍提供帮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被告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归案后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处曾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有话说: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征,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本案坚持从严惩处,对于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