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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河道内非法采砂4年,获刑3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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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9 更新时间:2022年12月30日20:34:2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宗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2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02日

 

案例三  河道内非法采砂4年,获刑3年多

2017年5月,公安机关在普宁市梅塘镇溪南村河段查扣到1艘抽砂船。紧接着,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找到抽砂船拥有者林某宗等人,并在一建筑材料公司内查扣到林某宗等人非法开采、销售的河砂3.58万立方米。经鉴定,该堆河砂价值达462.28万元。

原来,2011年12月底,林某宗等人从林某标、林某海(另案处理)处承租了其承包的榕江南河揭西县金和镇某村河段。2012年1月,林某宗等人购置了抽砂船、铲车等采砂工具,后开始非法开采河砂,并在普宁市梅塘镇溪南村河堤外侧设置一上砂场上砂并销售河砂。2014年7月,林某宗等人将该非法采砂河段及上砂场再次转租给林某标、林某宗等人,并继续采砂至2016年1月。警方找到的账本显示,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该非法采砂场销售河砂金额共416.95万元;2014年7月至2016年10月,销售额为364.35万元。

普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宗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同案人擅自开采河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林某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遂判处林某宗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法官有话说:河砂在保持河床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属于国家法律保护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受到国家严格限制与保护,未取得相关许可证而擅自采砂、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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