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酿事故 刑责难逃悔莫及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廖长春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男子郭某无视法律法规,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以身试法,最终发生交通事故,真可谓是害人害己。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酒驾案,以被告人郭某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15日,缓刑2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22年12月2日晚20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途经泰宁县杉城镇水南东街南桥头交叉路口路段时,与谢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路人报警。民警出警后,将涉嫌酒后驾驶的郭某带至泰宁县总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郭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5.97mg/100ml。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郭某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2022年12月9日,被告人郭某被民警传唤到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郭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并承认自己酒后驾驶,且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