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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售卖烟花爆竹 男子因非法经营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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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6 更新时间:2023年02月28日18:27:17 打印此页 关闭

无证售卖烟花爆竹 男子因非法经营获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汪桂苏 袁源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每逢岁末,都是烟花爆竹销售高峰期,有些“别有用心”之人看准烟花市场有利可图,趁机钻空子,通过“无证上马”售卖烟花爆竹。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非法经营案件。

  被告人段某在网上看到一个燃放烟花的视频,因觉得利润高,有钱赚,便联系购买货物,卖家将其发展为下线代理商,段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继续发展下线温某、张某成为代理商,并且通过“暗度陈仓”,打着寄送五金配件的旗号,非法寄送烟花爆竹逃避检查。如东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适量罚金,温某、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适量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他人介绍,从烟花生产厂商处大量购进礼花弹及普通烟花后,存放在自家仓库,并通过抖音、快手等社交平台发布视频吸引客户,向被告人温某、张某等人非法销售共计人民币834683元,非法获利约110000元。被告人温某由被告人段某直接发货的方式予以销售,从中赚取差价,其中销售礼花弹共计8万余元,非法获利15000元。被告人张某由被告人段某直接发货的方式予以销售,从中赚取差价,其中销售礼花弹共计7万余元,非法获利2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段某、温某和张某处查扣的各类礼花弹,经检测礼花弹均为烟花爆竹礼花类A级。

鉴于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认罪悔罪,并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于泰山,售卖烟花爆竹应取得相关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批发)许可证》,不规范堆放,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不仅会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责任人也会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希望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生财之道取之有道,切勿以身试法。与此同时,消费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并在指定区域燃放。

 

  法规速递: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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