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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发布惩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26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6月26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01汪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汪某某得知可以找周某某用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换取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便让被告人林某某同周某某联系。通过林某某联系,双方协商一致用6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换取100克甲基苯丙胺。2020年4月22日晚,汪某某购得1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日23时许,汪某某又通过被告人王某某购买2包甲基苯丙胺片剂。次日凌晨1时许,汪某某携带所购3包甲基苯丙胺片剂,驾车搭载林某某、王某某从重庆市江北区出发,当日3时许到达垫江县城。因周某未出面进行交易,汪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等待至8时许后,汪某某又联系陈某某商谈交换毒品事宜,并携带甲基苯丙胺片剂行至陈某某家中。2020年4月23日8时30分许,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从现场查获三人从重庆市江北区运输至垫江县城的三包甲基苯丙胺片剂56.64克。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3刑更2240号裁定书,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2月22日刑满释放。
裁判结果
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用甲基苯丙胺片剂换取甲基苯丙胺为目的,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将毒品从重庆市江北区运输至垫江县城,被告人汪某某、林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汪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系从犯;被告人汪某某、王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且被告人王某某系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个月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毒品形势仍然较为严峻,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本案是一起跨地区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数量较大。垫江法院坚持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在审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注重对不同犯罪主体、不同犯罪类型,有针对性地进行打击,对于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本案对汪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的依法判处重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立场。
02杨某某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携带从何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同谭某某乘坐租赁车辆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附近经沪渝高速运回垫江县,同日20时30分许,杨某某在垫江县澄溪镇高速收费站附近下车后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未查获毒品;同日21时30分许,民警在垫江县桂溪街道北门加油站将杨某某租赁的车辆查获,当场从该车副驾驶门槽内查获其放置的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净重为98.6克的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运输98.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综合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吸毒劣迹、坦白等情节,以运输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垫江地区毒品大多从外流入,本地毒源罕见。犯罪分子从外地大量购买毒品后,由私人将毒品运回垫江进行贩卖,成为本地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据统计,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已成为垫江地区贩卖、运输、持有等毒品犯罪中涉及最多的毒品种类,打击以甲基苯丙胺为代表的毒品犯罪对于本地区整体禁毒工作意义重大。本案被告人杨某某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是垫江法院近年来审理的较大毒品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对该起毒品犯罪的及时查处,避免了涉案大宗毒品流入社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和严惩立场。
03雷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在垫江县澄溪镇G243复线某中学后门附近5次通过自行出售或委托他人代为出售的方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2年7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垫江县澄溪镇人民路一门市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被告人雷某某具有主犯、累犯、毒品再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不仅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共同犯罪的主犯等从严惩处情节。同时,案涉交易均发生在中学校园附近,严重侵害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健康发展。对被告人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充分展现人民法院“护校安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整治校园周边,努力为广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的决心。
04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与宁某某(案发时16周岁)、吴某某(案发时15周岁)共谋筹钱购买毒品吸食。之后,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绰号“蛇儿”的人购得毒品后,三人商议到赵某某家中吸食。当日17时许,赵某某在其卧室内与宁某某、吴某某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买来的毒品。3月7日8时许吴某某离开现场,10时许李某某(案发时17周岁)来到赵某某卧室,赵某某拿出之前吸食剩下的毒品,继续让宁某某、李某某吸食。2020年3月11日,垫江县公安局沙坪派出所对赵某某、宁某某、李某某三人的尿液进行检测。次日,对吴某某的尿液进行检测。四人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2020年3月16日,经垫江县公安局刑事传唤,赵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赵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认罪悔罪,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典型意义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一次容留多人吸毒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他人吸毒的,均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对于毒品犯罪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同时人民法院也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形势政策。针对本案中赵某某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突出打击重点,区别对待。人民法院也呼吁广大青少年深刻认识毒品危害,守住心理防线,慎重交友,远离易染环境和人群。
05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邬某某因吸食毒品在其家中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其住处查获并扣押33小包重达11.27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电子秤1个、封装带若干个。被告人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邬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2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被告人邬某某具有坦白、犯罪前科、吸毒劣迹、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贩卖毒品、制造毒品等违法行为是犯罪,持有毒品同样是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数量的将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广大市民一定要对毒品有清醒认识,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清醒认识,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做守法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