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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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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7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16日01:29:5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25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5月25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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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被告单位某健康产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某健康产业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怀化、株洲、长沙、耒阳、邵阳、武汉、贵阳、郴州等地的分公司或者办事处,以及其他14个分支机构,通过招募业务员发传单、做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予月收益2%的高额固定回报,先后以借款、会员充值为名,与社会不特定人群签订借款合同,会员合同,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某健康产业公司先后向2429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68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1.08亿元。

【裁判结果】

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健康产业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社会不特定公众为对象、以高收益回报为诱饵,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罗某等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某健康产业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罗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三十万不等。并判决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给人民群众造成巨额财产损失。非法集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集资者都会把短期回报率定得很高,超高额的经济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树立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对于不了解的领域要时刻保持审慎的态度,打消“以小钱赚大钱”的念头和想法。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切勿相信“稳赚不赔”类的谎言。

 

案例2 被告人单某、马某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被告人单某在怀化市注册成立某医疗器械公司怀化分公司,经营范围为在隶属公司经营范围内为公司联系业务。被告人马某为业务经理,主要负责招揽业务员。被告人单某成立怀化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借钱,业务员的工作就是发传单,招揽客户。公司成立后,二被告人及由被告人马某组织的业务团队虚构投资建设医疗器械厂房,采取发放宣传单、组织活动、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以每月2%的高额利息附加返利、预支利息等优惠为诱饵,主要以老年人群为推介对象实施非法集资活动。被告人单某、马某等人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将所骗款项按约定比例分成。按约定,由被告人单某提成集资款的50%,被告人马某及其业务员提成集资款的25%(其中被告人马某个人提成集资款的6%),其余款项作为利息返还给集资参与人,利息、本金、各项开支费用由被告人单某负责。2019年8月被告人单某等人卷款逃离怀化,未再支付集资参与人到期利息及本金。经鉴定并结合其他证据查明,截止2019年8月,被告人单某以某医疗器械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骗取集资参与人实际交付的集资款共计人民币616万元。截止2019年4月,被告人马某骗取实际交付集资款共计人民币190万元,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101000元。

【裁判结果】

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鹤城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认定被告人单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马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判决责令被告人单某、马某退赔违法所得。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正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行为人将所吸收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供其个人肆意挥霍,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造成数额巨大的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单某、马某等人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将所骗款项按约定比例进行了分成,后被告人单某等人卷款逃离怀化,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人民法院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办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3 被告人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9日,陈某某(已判刑)在洪江市注册成立湘某源公司,该公司在未取得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预订湘某源老年公寓、打折入住及许诺利息回报开展营销活动,针对社会不特定的广大老年人,公开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借用签订老年公寓会员预订居住合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合同以及会员卡权益表等形式,向社会非法集资。2017年6月,刚中专毕业的郭某(16岁)通过其姐刘某(时任湘某源公司会计)介绍,进入湘某源公司工作,担任营销二部营销员,2017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郭某办理的集资金额为171.5万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金额为18.18万元,郭某个人获利4.66万元。

【裁判结果】

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郭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预售养老床位、虚构养老服务项目等名义,通过办理会员卡、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手段,诈骗老年人钱财。本案被告人郭某通过亲人介绍进入涉案公司,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社会阅历不足,辨别是非能力弱,法律意识淡薄,实施了犯罪行为。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对其从宽处罚。该案提醒广大青年人,择业需谨慎,要对应聘公司做必要的了解,对这种以许诺利息回报为诱惑吸引公众投资的公司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入职后发现公司无合法经营资质、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马上离开,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预防和打击养老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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