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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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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821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17日14:15:3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共犯?


【广州介绍贿赂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5年期间,郭某、张某、何某、元某得知被告人吕某认识封开县某镇派出所所长蒋某,能够通过非法手段为违反计划生育法出生的儿童办理入户手续,遂分别通过吕某找到蒋某为罗某等儿童办理了入户手续。

期间,吕某代为转送行贿款给蒋某共3万元,并收取好处费共2.4万元。

2016年3月,被告人吕某退出赃款2.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郭某、张某、何某、元某、刘某、蒋某的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入户申请审批表、入户资料、户籍资料、破案经过、计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收据、足以认定。

 

【广州介绍贿赂罪辩护律师】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已退出赃款2.4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介绍贿赂罪定性有误,予以纠正。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吕某退出的赃款2.4万元,由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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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介绍贿赂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中涉及到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之间的关系。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在行贿人和行贿对象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引见、沟通和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顺利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的行为稍不注意,要么成立行贿罪的共犯,要么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一般认为就是为有行贿受贿意向的双方提供信息或者是牵线搭桥。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超越一般的介绍,应成立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帮助犯,构成一方的共犯。

 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当利益受郭某等行贿人之托向蒋某贿送财物,促成行贿得以实现,其主观上具有帮助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的犯罪故意,超越了一般的介绍,应认定其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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