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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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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78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18日20:56:1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同时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如何定罪量刑?

 

 【广州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律师、广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谢某先后受雇于白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xx工业区存放有假冒LV、BURxxxxx等注册商标眼镜盒的仓库工作,负责管理仓库、包装、发货。

2016年5月,白某又雇请了赵某(另作处理)在南海区某车间生产假冒Rayxxx等注册商标的眼镜盒,再由张某、白某运回仓库存放、发货。

2016年7月,白某将仓库搬至南海区某出租屋,并于2017年2月后将生产车间也搬到该址。

2017年4月,公安人员在该址抓获被告人谢某、张某和赵某,并当场起获假冒Rayxxx、HERxxx等6种注册商标的眼镜盒20000余个及半成品、生产设备和销售单据一批。

经统计,2016年7月至案发时,白某、张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Rayxxx注册商标眼镜盒非法经营数额达120000余元;假冒HERxxx、LV等注册商标眼镜盒的销售金额为111000余元、现场起获的货值金额为69000余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8万元之多。

经过查明商标注册证号对应的字母商标的所有人。以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均包括第9类的眼镜盒等,均在注册有效期内。经比对,被告人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查明的注册商标相同。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等;证人谭某、白某的证言;证人赵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谢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及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记录;送货单及涉案价值统计说明、涉案单据统计数据情况表、扣押产品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广州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律师、广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律师】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二、被告人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三、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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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律师、广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张某数罪并罚过于严厉,也与相关的法律规定相违背。并提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该理解为假冒的是一种商品,销售的是另一种商品,才实行数罪并罚,而本案是同一个老板白某统一领导下的生产、销售同一种商品,故选择一个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较妥。

对此问题,进行如下分析: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情况是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在被告人既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的情况下,区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一罪或数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由被告人生产还是由他人生产。

在本案中,根据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可以证实二被告人所在的工场生产的产品为Rayxxx品牌的眼镜盒,其余等品牌眼镜盒则是外购成品进行销售,故应认定二被告人既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均已构成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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