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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刑事案件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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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06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01日14:37:4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如何理解?

 

【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1、刑事案件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刑事案件证据包括以下八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2、刑事案件证据种类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3、刑事案件证据中的“书证”和“物证”的具体含义,如何理解?

(1)刑事案件证据中的书证,是指能够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图案、文字等资料,如账本、合同、会议记录、书信等。

(2)刑事案件证据中的物证,是指与案件存在关联关系,可以用来证明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实物或者痕迹。例如:赃物、作案工具、血迹、现场遗留物、脚印等。

 

【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4、刑事案件证据中的“鉴定意见”的具体含义,及其法律地位?

(1)刑事案件证据中的鉴定意见,是指由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该鉴定人出具的书面意见。例如:指纹鉴定报告、法医鉴定报告、血迹鉴定报告等。

(2)“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鉴定的结果并非最终结论,“鉴定意见”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结合全案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之后,“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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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5、刑事案件证据中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具体含义,如何理解?

(1)刑事案件证据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人身、物品、尸体等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

(2)刑事案件证据中的“辨认笔录”,是指侦查人员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所作的记录。

(3)刑事案件证据中的“侦查实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按照某一事件发生时的环境、条件,进行实验性重演的侦查活动形成的笔录。

 

【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6、刑事案件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具体含义,如何理解?

(1)刑事案件证据中的“视听资料”,是指载有与案件相关内容的录像、录音材料等。

(1)刑事案件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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