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如何定罪?
【广州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广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承租的广州市荔湾区XXX号房查获涉嫌假冒的芙蓉王牌(硬蓝)卷烟3500条、玉溪牌(硬专供出口)卷烟1000条、利群牌(硬红)卷烟1600条、云烟牌(软珍品)卷烟350元、双喜1906牌(硬)卷烟300条、好日子牌(硬金)卷烟300条、双喜牌(硬)卷烟200条,并抓获被告人王某。
随后,公安机关又带被告人王某到其承租的广州市某商城XXX号铺面,使用被告人王某的钥匙,进入该铺面,查获存放在该铺面内的涉嫌假冒的芙蓉王牌(金专供出口)卷烟200条、椰树牌卷烟500条、双喜好日子牌卷烟1000条、玉溪牌(硬和XXX)卷烟225条、中华牌(软)卷烟175条及555(硬XXXXX)卷烟1400条、555(硬Mxxxxxxxx)1950条。
经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别。结论为上述缴获的卷烟中,555(硬Mxxxxxxxx)卷烟、555(硬XXXXX)卷烟及玉溪(硬和XXX)为真品卷烟,其他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广州市烟草专卖局估价,上述缴获的1950条555(硬Mxxxxxxxx)卷烟价值225420元,1400条555(硬XXXXX)卷烟价值161840元,225条玉溪(硬和XXX)价值26010元,合计价值413270元;上述缴获的其他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合计1328730元。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说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扣押清单,房地产租赁合约及收款收据,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证明,广东省电信公司广州分公司证明,证人黄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述,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广州市烟草专卖局估价意见书认证,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
【广州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广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律师】法院审判:
被告人王某在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犯罪中,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涉案物品尚未销售,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广州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广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被查获的烟草制品中,既有真品卷烟,又有假冒、伪劣卷烟,其行为同时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本案的案值,被告人所犯的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刑均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低刑有期徒刑七年重于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五年的最低刑。
因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比非法经营罪处罚较重。本案应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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