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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过万元,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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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63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13日01:30:3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过万元,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广州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2年3月,莫某在中国某银行某分理处办理了一张可透支的信用卡。后,莫某用该卡进行日常开支花销。在透支超过银行的规定期限的三个月后,经银行多次催告,仍逾期未还款,共透支本金七千余元,利息一千余元。

2013年3月,莫某又到另一家银行——中国某某银行某某分理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同样同于日常支出,共透支本金七千余元,利息一千余元,自次年三月起,某某银行某某分理处多次催告,虽经催告,莫某一直未予还款。

在多次催收无果后,上述两家银行分别向公安机关报警而案发。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上述两家银行报案情况属实,同时,莫某经过两家银行的两次催收后,均超过三个月仍然不归还,莫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对此供认不违。公安机关遂以郝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刑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莫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审判

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莫某使用两张信用卡透支,主观上具有“恶意”,总透支也超过一万元以上,表面上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是使用的是两张信用卡,每张信用卡透支都没有超过一万元,不符合此罪的立法初衷,因此,被告人莫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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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莫某使用两张信用卡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可认定是“恶意透支”行为。但从两张信用卡分别透支的行为来看,两张信用卡分别透支的金额都不到一万元,达不到入罪数额。

因此,虽然莫某使用两张信用卡透支,主观上具有一定“恶意”,且累计透支数额也超过一万元以上,但归根到底,只能是两次在使用信用卡方面的违约行为,将两起违约行为累加升格为犯罪没有法律根据,也不符合设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目的,及刑罚的谦抑性法律原则。因此,最后人民法院判决莫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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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接受询问时供述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特殊自首? 下一条:以案说法,准确认定诈骗金额以减轻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