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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询问时供述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特殊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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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57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13日13:23:2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接受询问时供述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特殊自首?

 

【广州刑事自首律师】案情回顾

马某与郑某通过相亲认识,马某对郑某展开热烈追求,两人遂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的过程中,郑某觉得二人性格不合,遂提出分手,马某感到痛苦万分,多次苦苦哀求,郑某坚决拒绝,马某遂产生杀死郑某之念。

某日夜,马某约郑某外出谈事,趁郑某不备,马某用准备好的匕首连续刺戳郑某腹部等处数刀,后又将郑某抛至河中,致郑某溺水死亡。

郑某多日不归,其家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告知公安机关郑某生前与马某联系密切。在公安机关询问马某过程中,马某遂如实交待上述犯罪事实。

  【广州刑事自首律师】法院观点
  本案中,马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马某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这一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的询问只是作为案件侦破以便查清相关案情的必要手段,在没有对马某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对马某进行询问,这说明此时马某没有被作为犯罪的重大嫌疑人,马某的如实供述,仍然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法定条件,因此,人民法院认定马某具有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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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刑事自首律师】律师评析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自首包括两种: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殊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我们认为,无论是一般自首,还是特殊自首,自首的最终本质要件都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自愿将自身置于有关机关控制之下;二是如实将所犯罪行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本案中,判断马某的行为能否成立自首,应从上述两点本质要件来进行衡量。
  首先,马某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明了自愿将自身置于有关机关控制之下的态度。其次,马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前因以及过程,使得公安机关对自己的罪行有了完全、彻底的控制,这也是认定马某成立自首的重点。再次,将马某的行为和特殊自首进行比较,我们同样可以得出,马某的行为成立自首的结论。

特殊自首中的主体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中,马某仅是接受公安机关的排查询问;特殊自首中交代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而马某所交代的是当时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因此,举重以明轻,犯罪嫌疑人尚可成立自首,作为“证人”的马某更有成立自首的余地。因此,本案中,最后法院认定,马某具有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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