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
【广州高利转贷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吕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在吕某某取得该贷款后,将该贷款转贷给了某某有限公司的阎某某。
在银行还款日到期前,吕某某用转贷的资金归还了银行的欠款,其中,吕某某支付银行的利息为10万元,收取某某有限公司的阎某某的利息为40万元。
【广州高利转贷罪辩护律师】法庭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虚构贷款事由,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广州高利转贷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高利转贷他人,是指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后,再以更高的利率借贷给他人(包括其他单位)。“高利”,不限于高利贷,而是指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
在立案标准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虽然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又高利转贷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将从银行取得的贷款以高于银行的利率转贷给他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数额较大,依法构成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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