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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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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78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02日20:11:0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


【广州高利转贷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吕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在吕某某取得该贷款后,将该贷款转贷给了某某有限公司的阎某某。

在银行还款日到期前,吕某某用转贷的资金归还了银行的欠款,其中,吕某某支付银行的利息为10万元,收取某某有限公司的阎某某的利息为40万元。


【广州高利转贷罪辩护律师】法庭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虚构贷款事由,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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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利转贷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高利转贷他人,是指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后,再以更高的利率借贷给他人(包括其他单位)。“高利”,不限于高利贷,而是指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

在立案标准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虽然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又高利转贷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将从银行取得的贷款以高于银行的利率转贷给他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数额较大,依法构成高利转贷罪。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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