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代替考试罪中,替考人和应参加考试人谁应受刑罚处罚?
【广州代替考试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栾某某在驾校考试中,多次考试均未通过,便让史某某代替自己参加C1驾驶证科目二考试,史某某在候考大厅核实信息时被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发现。
【广州代替考试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让史某某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广州代替考试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一般来说,代替他人考试的人(替考人)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人(应考人)之间会形成共犯关系,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应均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例如在应考人生病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教唆替考人代替应考人参加考试的,该应考人不构成犯罪,教唆者构成“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教唆犯。
同时,在代替考试的行为中,极有可能涉及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行为,对于该行为的处罚,应和代替考试罪成立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