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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他人账户操纵股票,能否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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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30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04日18:37:4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侵入他人账户操纵股票,能否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广州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苏某某在股票交易中,利用事先获悉的账号和密码,侵入甄某某在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股票交易账户,采取高进低出的方法进行股票交易。共给甄某某的账户造成30多万元的资金损失。

苏某某在交易中被发现后,立即如实供认了全部事实,并赔偿了甄某某的经济损失。


【广州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苏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苏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应从轻处罚。请依法追究苏某某的刑事责任。

苏某某辩称:在股票交易中,股票价格时高时底不可预测,从账面看,当初的买进或者抛出可能是损失的,但随着以后行情变化,可能会赢利,或者会认为幸亏及时抛出,否则将遭受更大损失。自己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市场交易所带来的风险,不是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为泄私愤,秘密侵入他人的账户操纵他人股票的进出,短短数日间,已故意造成他人账户内的资金损失30多万元。社会危害性是明显的,依照刑法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受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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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构成刑罚处罚的行为,是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

刑法并不干涉正常的社会交易,但当行为人以不正当的手段,破坏原有的交易秩序,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给他人和社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刑罚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以“高进低出”的方式抛售股票,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更扰乱了正常的股票交易环境,依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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