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广州虚假广告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白某某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主管该公司对外销售汽车节油器的业务。在对外发布的产品宣传册中,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故意夸大了上述汽车节油器的节油功效。
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有320余名代理商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8千多万元。
【广州虚假广告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作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的性能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虚假广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指控的罪名成立。
【广州虚假广告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是: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3)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
(5)造成人身残疾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