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减少货币面值数额的,是否构成变造货币罪?
【广州变造货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3日,车某某在其入住的旅馆内,利用小刀、尺子、胶带等工具,将面值为100元的真货币变造为小额面值的货币,车某某将部分变造后的货币用于消费。
一周后,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所旅馆内搜查出多张数额不等的人民币,经鉴定均为变造币。
【广州变造货币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对真币采取剪贴、拼接等方法,对货币加以处理,且数额较大,应以变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车某某辩称,自己是将货币的数额改小了,不应该成立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对真币采取剪贴、拼接方法,对货币进行处理,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车某某犯变造货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广州变造货币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变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使其改变为面额、形态、含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对于变造的方式没有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形态的假币。”
变造不仅仅限于将货币的面值数额由小改大,还包括由大改小的情况。
因为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真实有效的货币公共信用,是国家对货币管理的信用。无论是将货币的币值做怎样的改变,都侵害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秩序,减损了人们对国家发行货币真实有效的信赖,危及市场交易。
因而,本案中,被告人车某某将币值改小的行为,同样构成变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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