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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小金库”,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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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851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18日22:08:3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设立“小金库”,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广州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周某某是某市林业局局长,预谋套国家专项资金。

周某某先于省林业厅达成协议,约定在林业厅下拨该专项资金后一定时期内将部分专项资金返还;在收到该专项资金后周某某指令其下属向有关林业站、合作社下拨专项资金后,同时要求相关林业站、合作社等单位按照事先的约定将部分资金返还给林业局,并将收取返还的专项资金作为单位的账外收入由周某某管理。

通过上述行为,共计违规收取专项资金返还款300万元,部分用于违规发放干职工福利,大部分由周某某个人使用,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广州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履职中,违规收取下属单位的国家专项资金返还款作为单位的账外收入,并违反“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将上述款项用于发放单位职工福利、协调关系等开支,造成国家重大的经济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周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但提出其客观上为地域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请求综合考虑,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客观上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因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滥用职权罪.jpg

【广州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即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包括行为人实施了外观上的行使职权、实质上是违法、不当的行为;或者抽象地看是行使职权,具体地考察却为违法、不当的行为。

3)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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