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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贪污的,犯罪金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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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19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19日21:39: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多次贪污的,犯罪金额如何计算?     


【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间,冯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办事处某某社区主任的职务之便,每每逢年过节以虚开发票金额、伪造工资表等形式,多次贪污公款占为己有,每次贪污的数额均为12千元,一年来共计贪污的数额6万多元。


【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工资表等多种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依法构成贪污罪。

周某某辩称:自己对公私机关指控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没有异议,但主张自己每次贪污的数额均没有达到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作为某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冯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发票骗取公用经费、伪造工资表占为己有,共计6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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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中需要明确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在被告人冯某某多次贪污,但每次贪污的数额均不构成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时,如何适用刑法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的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冯某某每次贪污的数额较小,没有达到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但贪污罪的处罚,应就多次贪污未处理的累计贪污数额计算,故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以贪污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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