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违约的区别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郑某某在2017年6月中旬成立AA汽车租赁服务公司,主要的经营项目是与多名车主签订租赁合同,将租来的汽车用于会议使用、婚庆使用等场合。
郑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车主签订《汽车托管合同》中明确规定车辆不能抵押、投资。
自2017年10月底,郑某某在明知租赁车辆不能抵押的情况下,将公司租赁来的车辆进行抵押,获得车辆抵押款后逃跑,2018年年初被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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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作为AA汽车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与汽车所有人签订的托管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将租赁汽车抵押的情况下,私自将托管车辆抵押获利并逃匿,数额巨大,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郑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仅仅属于民事违约,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合同约定托管车辆不得用于抵押而擅自抵押给他人,甚至将公司托管的车辆还未用于出租业务便进行抵押,多辆汽车被非法抵押且无法收回的车辆,且在车主要求返还车辆时携款逃匿,其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事实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最终导致了车主损失巨大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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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民事违约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这一主观目的的判断需要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中推论。
本案中,虽然在被告人郑某某和汽车车主之间存在合同,但是郑某某在明知不能抵押的情况下仍然将汽车抵押给他人,并在车主要求归还汽车时携款逃匿,其目的就是要非法占有该抵押款,因而其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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