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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轻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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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86 更新时间:2018年05月15日00:06:4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轻辩护案例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程某某在南方的某某小城市做生意,程某某在朋友的帮助下,从别处购进了一批高仿国际名牌手提包,在当地的小商场售卖,在售卖的当日,程某某在买了少数手提包后,被执法人员查处。

    执法人员从程某某的店铺和仓库中共查获手提包200余件,按照吊牌上的价格计算为30多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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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在30多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程某某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价款认定上,由于程某某是在小商品卖场经营,从一般生活经验看,其标牌上的价格和实际的销售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不能以标牌价格认定程某某的销售款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其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要件。在销售金额的认定上,综合考虑程某某的经营地点特征,采纳以实际销售的侵权产品价格的平均价计算整体的销售金额,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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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在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的实际经营场所是小商场中,从一般人的实际生活经验中可知,小商场中产品的标价和吊牌价并不一致,因而在具体的销售金额计算上,应以实际的已经卖出的商品价格的平均价为标准,计算全部商品的销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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