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以签订合同为名,谋取利益,构成犯罪吗?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汪某某在担任某某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期间主持当地某某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过程中,汪某利用其作为该工程项目的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赂。
根据统计显示,汪某某共计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200多万。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00多万元,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汪某某辩称:自己在2017年12月的一笔与AA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中,并非是收受AA科技有限公司的贿赂款,而是与AA科技有限公司订立的债权合同。该笔合同的交易标的额不应当被纳入受贿数额的计算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收到某某科技公司给予的钱款后,出具借条只是以借款为名掩盖受贿之实,借条所写明还款日期与借款利率从未兑现。因而根据本案已有的证据判断,被告人汪某某利用职权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200多万元,依法成立受贿罪。
律师评析
受贿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证明难度极大,因为这种权钱交易往往在实践中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更不易被证明该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因而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受贿时,一定注意识别在金钱交易背后,是否隐藏着利益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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