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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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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98 更新时间:2018年05月21日23:27: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中旬,牛某某在不具有开设装修公司资质的情况下,经朋友介绍,牛某某与BB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某某楼盘的室内装修设计签署了房屋装修设计合同。

    BB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牛某某不具有开设装修公司的资质,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仍和牛某某签订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牛某某以及设计团队完成工作的30%BB房地产开放公司支付40%的合同价款,完成全部工作,支付剩下的60%合同价款。

    牛某某及其设计团体在装修设计过程中,就某装修材料和BB房地产公司没有达成一致,牛某某将其设计团体撤走,一并将BB房地产公司支付的钱款带走。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隐瞒自己无开设装修公司资质的情况,虚构其为国内知名设计师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牛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和BB房地产公司之间是普通民事合同纠纷,不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牛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意图,牛某某带走的钱款是其从事设计工作的合同对价;同时在双方签订合同时,BB房地产公司在审核被告人牛某某设计团队资质时已经发现牛某某不具有开设装修公司的资质,因而不存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被告人牛某某依法履行合同,只是就具体履行问题上与BB房地产公司没有达成一致,因而普通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合同项下工程款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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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判断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应从行为人是否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两个方面进行。

在本案中,被告人牛某某确实在履行合同,仅就装修所用材料与BB房地产公司产生矛盾,并且牛某某占有的资金是其根据合同合法所得的劳动对价,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牛某某并未向BB房产公司隐瞒自己无装修资质的事实,BB房产公司对此明知,因而不存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

因而综上,被告人牛某某不构成犯罪。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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